(2015)杨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某某015年10月某某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某某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