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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某某015年10月某某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某某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