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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温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许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偿还原告款项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