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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乾良与沈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潘乾良。委托代理人沈秋萍,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乾良与被告沈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乾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乾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乾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