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乾良与沈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潘乾良。委托代理人沈秋萍,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乾良与被告沈菊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乾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乾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乾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