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成秀与被申请人孙小明、马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朱成秀,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孙小明,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马浩洪,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孙小明、马浩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小明、马浩洪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成秀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2.8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4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15150元。但被执行人孙小明、马浩洪至今未予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小明、马浩洪的银行存款315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