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包隆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包隆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73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包隆英,女,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隆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明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