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蒲元君申请执行解玉罗、解秀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元君,解玉罗,解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蒲元君,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7日。被执行人:解玉罗,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解秀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解玉罗、解秀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解玉罗、解秀华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本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