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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庆英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金属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英,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金属加工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945号原告杨庆英,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金属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花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董明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英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金属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