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望开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望开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武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简称三江物业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商业步行街F综合楼。负责人刘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望开忠。委托代理人史清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江物业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汪华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