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43号雷启东与深圳市八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雷某某,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7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雷某某的银行存款(账号:62×××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横岗支行)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67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二、冻结原告雷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横岗支行、账号为62×××93银行账户项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