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桑大奇与湖北银泰棉业有��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66号申请人:桑大奇。被申请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孟家溪镇黑狗垱桥旁。法定代表人:姜柏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桑大奇与被申请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600000元土地、房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债权。申请人桑大奇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住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600000元土地、房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债权。二、查封申请人桑大奇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住房(房产证编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