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张志勇、刘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志勇,刘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志勇,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洪莲,女,现住宁江区青年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张志勇、刘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