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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存富、赵心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存富。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心强。2009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王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伙同阿提、克古(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实施盗窃4起,涉案价值1.7万元。其中,林存富参与全部作案;赵心强参与盗窃3起,涉案价值71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林存富和阿提驾驶捷达轿车来到临沭县城阳光丽景小区,由林存富在楼下望风,阿提攀爬进入李某超家,盗窃现金9900元。2、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和克古驾驶捷达轿车来到蒙阴县东关佳园小区,由林存富在车上等候,赵心强在楼下望风,克古攀爬进入宋某城家,盗窃现金1000元、HTC手机一部,涉案价值共计1100元。3、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和克古驾驶捷达轿车来到蒙阴县联城镇小山口村,林存富、克古在车上等候,赵心强翻墙进入王某伟家中,盗窃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4、2014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和克古驾驶捷达轿车来到费县刘家疃村,林存富在车上等候,赵心强和克古翻墙进入潘某刚家中,盗窃台式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心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超、宋某城、王某伟、潘某刚的证言,同案人阿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存富提出的对第3起不知情,没有参与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存富等人在事前已有盗窃通谋,赵心强的盗窃行为亦未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且林存富分得赃款,故其对本起应认定为共犯,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存富、赵心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存富在假释期间内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心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执字第1007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林存富宣告假释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林存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余刑七个月零二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心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石尧山审 判 员  王飞宗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尊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