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曹生贤,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生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陈某某和杜某某于2015年3月2日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由杜某某购买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陕******号车,具体进行了详细约定。双方就车辆及其手续的交接、车价款的交付已经履行完毕,但杜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办理车辆过户。陈某某多次催促杜某某,但杜某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尚未办理。最后杜某某竟让陈某某自行办理车户注销,但办理注销需要车辆手续,手续已经随车交付给杜某某。《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陈某某认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不但是约定的义务,更是法定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杜某某立即办理陕******车辆的车籍转移登记(车辆过户)。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陈某某身份证一份,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陈某某、杜某某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双方车辆买卖的合同关系。3、陕******车辆信息登记证明一份,欲证明陕******号车至今还在陈某某名下登记的事实。被告杜某某庭审时未到庭,庭审结束后到庭,在本院与其所作的谈话笔录中表示陈某某在诉状中的陈述属实,但陕******号车实际上是其兄杜凯旋购买的,只是由其与陈某某代为签订了买卖合同,杜凯旋在日2015年3月17左右已经将该车卖给了西安的一个车行,车行又将该车卖给了一个甘肃人,现在这个甘肃人找不到了。所以陈某某要求过户,根本不可能实现。同时对陈某某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均认可、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陈某某系陕******号小型汽车的登记所有人。陈某某和杜某某于2015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陈某某以4600元的价格将陕******号车卖给杜某某;过户由杜某某办理,双方出示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由杜某某承担,期限为10天;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车辆产权属于杜某某。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将陕******号小型汽车实际交付给了杜某某,并随车移送了相关手续。但杜某某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办理陕******号车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协议书是陈某某和杜某某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杜某某即应按照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本院对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杜某某辩称陕******号车已经转卖给了第三人,因此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杜某某对该主张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杜某某办理陕******车辆的车籍转移登记(车辆过户),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陈某某给予必要的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坤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