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贞孝申请执行燕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贞孝,燕茂荣,白伊颖,李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赵贞孝,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利鑫家园。申请执行人燕茂荣,男,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建局西侧平房。被执行人白伊颖,男,满族,职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砂石路西。被执行人李爱英,女,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白伊颖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伊颖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伊颖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