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民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海之与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之,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824号原告王海之,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选民,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晏户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春季,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系该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之与被告户县甘河镇晏平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之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魏永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