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申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裴景林与李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景林,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录松,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瑛,女,汉族,1954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裴景林因与被申请人李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景林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裴景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景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