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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乐与被执行人赵清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乐,赵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XX乐,男。被执行人赵清春,男。申请执行人XX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清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清春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XX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