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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淑菊申请任殿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菊,任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菊。被执行人:任殿杰。申请执行人张淑菊与被执行人任殿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三终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淑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三终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三终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铁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