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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执字第0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高执字第00156-3号申请执行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10号。法定代表人陈怀荣,该公司总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宝华村3社。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4021865.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2975元,已执行99000元,未执行3922865.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2975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石高执字第00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