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958、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958、960-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前。被执行人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69民事调解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委托临沂嘉信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临沂锦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煤炭一宗(详见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鲁同泰评报字(2015)第2230号煤炭价值评估报告)。2015年9月30日买受人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196.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煤炭一宗(详见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鲁同泰评报字(2015)第2230号煤炭价值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煤炭一宗(详见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鲁同泰评报字(2015)第2230号煤炭价值评估报告)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郁美婷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