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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被告傅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傅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傅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梁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梁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傅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梁某某造成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32154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人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321542.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告梁某某的损失为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贴、交通费、小孩抚养费、父母赡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65955.54元;原告又于2015年10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傅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181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原告多预缴的1785元,本院凭缴费单退回。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