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海珍与黄建军、郭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珍,黄建军,郭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冯海珍,女,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郭爱芬,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冯海珍与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应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11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海珍。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黄建军、郭爱芬已自行偿还了借款20万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11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海珍,申请执行人体谅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同意其延期归还借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