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天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一楼营业用房102室。法定代表人:焦德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强,公司员工。被告:钟天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天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钟天鹏于2015年10月21日足额缴纳了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欠款,其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