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贤仲与郑晓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仲,郑晓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94号原告周贤仲(又名周贤众),男,土家族,生于1949年,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谯贤高,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晓中,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周贤仲与被告郑晓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郑晓中的地址未能妥投,也未提供郑晓中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贤仲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全部退还给原告周贤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