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燕与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67号原告高燕。被告黎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31日。开庭时间:2015年10月28日。案件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有以下事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缔结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是。二、债权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足额。三、出具借据的时间: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两张《借条》,借款金额共计15万元,并收回2013年10月3日10万元的《借条》;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借据》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19500元。四、借款的期限:无。五、有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无。六、有无偿还借款期间的��定的利息或逾期还款的利息:无。七、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月利率2%。八、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限:从2015年1月15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述称:被告于2013年10月3日出具10万元的《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2014年11月12日再次借款5万元,原告述称系现金交付,被告同时出具两张《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7万元和8万元,原告收回2013年10月3日10万元的《借条》。2015年8月2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再次出具《借据》确认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收回2014年11月12日出具的两张《借条》。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黎莉向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且已归还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流水明细单予以证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据》载明:截止2015年8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195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笔借款的借款利息19500元(以13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6月23日计至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莉向原告高燕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二、被告黎莉向原告高燕支付借款利息19500元(以13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6月23日计至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3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45元,由被告黎莉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岑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