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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刘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建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