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刘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建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