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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万雅仙与高志浩、王雅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雅仙,高志浩,王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513-2号申请执行人万雅仙。被执行人高志浩。被执行人王雅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利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雅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百瑞广场2幢1单元202室,建筑面积64.18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雅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百瑞广场2幢1单元202室,建筑面积64.18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浙利达鉴估(2015)第090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