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麻现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89-1号被执行人麻现荣,女,汉族,农民,1964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行、农行、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建行、中国银行、工商局、房产局、车管所及被执行人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被执行人麻现荣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临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