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述达与王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达,王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66号原告:王述达,农民。委托代理人:应道秧,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术方,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述达与被告薛海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辛元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