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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述达与王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达,王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66号原告:王述达,农民。委托代理人:应道秧,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术方,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述达与被告薛海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辛元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