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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张德荣申请执行安茂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荣,安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荣,男。被执行人安茂才,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630号、6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安茂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茂才在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有房产。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安茂才在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建筑面积72.4平方米楼房。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预查封的财产。在预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程造成被预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预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预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预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预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需要续预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预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除预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