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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和荣与黄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荣,黄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和荣。被执行人黄帅。申请执行人王和荣与被执行人黄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和荣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其名下唯一一套国有土地房产,仅供全家居住,不宜处置,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