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民监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美芝与梁德海、邢文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美芝,邢文全,梁德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民监字第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美芝,女,汉族,现住新疆麦盖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文全,男,汉族,现住新疆和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德海,男,汉族,现住新疆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李慧娥,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美芝与被申请人梁德海、邢文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喀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美芝申请再审称,1、我不知道梁德海与邢文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事实,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梁德海不是善意第三人,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被申请人梁德海答辩称,1、我有理由相信王美芝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事知情,具体表现:(1)2007年我与邢文全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协议,2009年在邢文全与王美芝婚姻存续期间正式办理转让手续,2014年王美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跨度大。(2)我与王美芝一家系邻居,信息互通。同时,因土地面积大,邢文全与我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协议后,我又将土地转包给了其他人,并重新办理了承包手续,这个过程繁杂、信息开放。2、邢文全在一、二审中已对以物抵债的事实予以确认,我实为善意第三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邢文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已经认定邢文全擅自转让土地的事实,并对一审的认定进行了纠正,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其不知道梁德海与邢文全转让土地的再审申请不予复查。王美芝与梁德海系邻里关系,在王美芝与邢文全离婚之前梁德海即取得了土地经营权,且土地面积及价值较大,故二审判决认定梁德海受让该土地时是善意的并无不当。借款保证书、授委托书、梁德海代邢文全向原承租人退还承包费的证明等证据都已证实梁德海受让该土地系有偿取得,且邢文全亦对此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的规定。梁德海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故王美芝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证据确凿、事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王美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美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