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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牟林林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林林,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牟林林,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鹏飞,男,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牟林林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0000元及银行贷款利息,现被执行人刘鹏飞已给付申请人30000元本金及2000元利息,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前付清,具体数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可终结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