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新梅与被执行人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新梅,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803号申请人江新梅,女,生于1960年5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伦,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申请人江新梅与被执行人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伦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江新梅30000元。现申请人江新梅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张伦先支付20000元,其余35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张伦已自动履行20000元,申请人江新梅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