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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店圣瀚酒水部与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店圣瀚酒水部,伊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张店圣瀚酒水部。住所地:张店区王舍路与西八路路口东北角。负责人:杨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生,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青,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店圣瀚酒水部诉被告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店圣瀚酒水部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店圣瀚酒水部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店圣瀚酒水部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张店圣瀚酒水部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