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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秦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委托代理人费晓明、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秦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近几年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比较小。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秦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秦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照片27张。证明被告接传票的当天晚上,被告与其母亲、妹妹、弟媳到原告的父母家打闹,破口大骂,砸坏电话,台灯,花盆等许多东西,还抓坏了我父母的胳膊,打青了我母亲的胸口,紧接着又去了明园我们自己家,把电视、电脑、洗衣权等等一系列东西全部用菜刀砍坏砸烂,衣服绞坏,玻璃砸坏,一片狼藉。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问题均不予以认可;原告陈述被告收到传票之后发生的这一事件,由此来证明感情已破裂,这是本末倒置;照片是否是原告的家庭及是否是被告造成的需要原告继续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暂不予认可。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秦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原告认为双方结婚后一直有矛盾、且矛盾之后被告家人总是参与、威胁原告,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感情基础尚可,且生有一子,原告虽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相体谅,及时沟通,建立和谐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