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立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平卫、纪利伟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卫,纪利伟,陈聚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利伟。原审第三人陈聚坡。上诉人杨平卫因与被上诉人纪利伟、原审第三人陈聚坡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六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在审理原告杨平卫诉被告纪利伟、第三人陈聚坡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陈聚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本案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平卫的起诉。上诉人杨平卫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简单一句本案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为由就认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该认定是原审法院的主观臆断,存有严重错误。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裁定结果严重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支持其诉求或发还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第三人陈聚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