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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956-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与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德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胜,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寅,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又以双方协商达成解决办法,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家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