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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宝应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者。被告申某。本院受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