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刘建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建强,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刘建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建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2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