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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与舟山安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舟山安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保字第26号申请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明产。被申请人舟山安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341室。法定代表人蒋再文。申请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安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要求申请人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保全费,并提供保全担保。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缴纳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按自动撤回处理。审判员 董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