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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沛与朱卫兵、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沛,朱卫兵,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姚沛。被执行人:朱卫兵。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广厦花园南园3B幢402室。负责人:楼军辉。申请执行人姚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于2013年6月20日制发的(2013)皖天公证字第15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天长市公证处来函,证明已撤销(2013)皖天公证字第15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天长���公证处(2013)皖天公证字第15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