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沐川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昌宇与邓仕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宇,邓仕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邓昌宇,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仕德,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邓昌宇诉被告邓仕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昌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昌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