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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永和、陆晓辉等与张锋、刘向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和,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陆晓辉,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丁佩朝,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锋,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向红,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结合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向红在蒙涡路安汽小区商业用房B栋22号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3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向红所有的位于蒙涡路安汽小区商业用房B栋22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3869。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