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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汉丰与张铎安、张香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汉丰,张铎安,张香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丰。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铎安。委托代理人张香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香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汉丰与被上诉人张铎安、张香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汉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汉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汉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上诉人张汉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双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