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肥城市孙伯镇慈善协会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51号申请人:肥城市孙伯镇慈善协会。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负责人:卢军,会长。委托代理人:雷红伟,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协会职工,住该协会。申请人肥城市孙伯镇慈善协会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103xxxxx/23xxxxx8、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6月6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6日,收款人为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肥城市孙伯镇慈善协会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肥城市孙伯镇慈善协会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肥城市孙伯镇慈善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