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行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远仁等36人诉雅安市人民政府等强制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远仁等36人(名单详见一审裁定)诉讼代表人张远仁,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诉讼代表人郭志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诉讼代表人温国全,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诉讼代表人周德普,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诉讼代表人张云华,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兰开驰,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苟乙权,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峰,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孙术安,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勇,镇长。上诉人张远仁等36人因诉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强制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载明:原告张远仁等36人诉称,原告系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草坝村村民,原告在草坝村按照家庭承包制度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2015年被告以建设雅安职业高级中学学校为由要求征收原告的承包地,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合法征地手续且补偿极不合理予以拒绝,被告强行铲除原告在承包地种植的树木及其他农作物。2015年5月7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织大量警察对原告的承包地实施强制征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在2015年5月7日以强行铲除的方式组织实施强制征收原告合法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停止实施该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征地行为系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张远仁等36名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案审理期间,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书面回复拒绝作出相应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远仁等36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张远仁等36人。张远仁等36人上诉称,上诉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作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是合法的,且上诉人援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被诉行为是征地行政行为,是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原审适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起诉诉讼主体和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张远仁等36名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强制执行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胜山审 判 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