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仕芬与苗本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潘仕芬,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本信,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仕芬与被执行人苗本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仕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802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潘仕芬与被执行人苗本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