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彪与被告陈超、沈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陈超,沈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彪。委托代理人刘言,系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被告沈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彪与被告陈超、沈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0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