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火勋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