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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火勋弟 关注公众号“”